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管理,提升乡村医生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州卫健委起草了《恩施州乡村医生管理办法》(暂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结合中央巡视“回头看”整改工作,针对目前乡村医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出台《恩施州乡村医生管理办法》,提升乡村医生服务能力,稳定村医队伍,更好的服务人民群众。
二、起草过程、主要内容
(一)起草过程
1.调研阶段。2020年3月下旬,州卫健委成立专题调研组,深入部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深入调研乡村医生管理现状。2020年4月27日州委州政府召开全州落实村医保障工作专题会议,会议强调,要充分认识到全州村医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提出要高度重视村医思想政治建设,加强村医队伍管理,维护农村医疗队伍稳定。2020年4月28—29日,州卫健委会同州司法局专班,赴来凤县进行了乡村医生队伍稳定情况相关专题督查调研,并形成督查情况专报。2020年4月至今,针对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反馈农村医疗服务保障能力总体较弱,乡村医生“招不进、留不住”问题还比较突出,进行专门整改,目前已整改完成。
2.起草阶段。2020年5月,州卫健委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5〕90号)、《湖北省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30号)、《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恩施州政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形成《恩施州乡村医生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3.完善阶段。2020年5月下旬,州卫健委征求了各县市卫健局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与州司法局进行相关内容拟定方面的沟通,并提交州卫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恩施州乡村医生管理办法》(暂行)分为5个章节、18项具体管理措施。
一是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配置标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准入,从学历、申报程序,注册标准等明确相关要求。
二是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明确乡村医生管理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范围、活动、任务,思想政治建设、医德医风建设、工作纪律等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
三是加强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对乡村医生业务能力、工作完成情况、工作纪律、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完善考核机制。
四是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女性年满55周岁),不再进行执业注册;确有需要或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可择优返聘为乡村医生继续执业。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执业。
州卫生健康委
2020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