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鹤峰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规定(试行)》起草背景及制定依据等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根据《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则》,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构进行行政处罚裁量时,应当遵守本规则和《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为满足我县实际,需在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特制定本规定。
(二)《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序号198,违法类型:轻微,违法情节:安排3人及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明,但已过期,且过期时间不超过15天,或已申报健康合格证明且能提供相应申报证明材料的),处罚标准:本项违法行为已纳入《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不予处罚。对于不满足上述不予处罚条件的行为,3人以上的处罚裁量未作规定。
二、制定过程
我局严格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的程序,在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时,通过调研在行政处罚裁量权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形成《鹤峰县卫健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为确保合法、科学,2024年11月27日和2024年12月10日,鹤峰县卫生健康局分别致函县直相关单位及州卫健委征求意见;2024年11月25日至2024年12月25日在鹤峰县人民政府网站网络问政征集调查模块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集到州卫健委反馈的相关建议,鹤峰县卫生健康局对文稿进行修改,形成《鹤峰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规定(试行)》。2024年12月26日,该规定由鹤峰县卫生健康局聘请两名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2025年1月21日,开展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后,鹤峰县卫生健康局班子成员立即就《鹤峰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规定(试行)》进行集体讨论,最终通过班子会审议并以鹤峰县卫生健康局名义印发实施。2025年1月21日,在鹤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将该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向社会“统一公布”实施。
三、相关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则》和《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鄂卫规〔2023〕3号);
(四)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卫规〔2023〕2号)。
四、主要内容
《鹤峰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规定(试行)》共八条,含附件鹤峰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事项清单(第一批),对违法行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依据、违法类型、违法情节、处罚标准进行细化表述。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