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名称 | 激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政策奖励 | ||||
政策属性 | 资金类 | 政策层级 | 县级 | 政策编号 | |
文件依据 | 《鹤峰县2023年市场主体培育工程实施方案》(鹤政办发〔2023〕7号) | ||||
惠及对象 | 当年新认定的湖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湖北省工程技术中心、湖北省校企联合创新中心、恩施州工程技术中心、恩施州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的企业。委托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开发项目并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企业。 | ||||
优惠待遇 | 对新认定的湖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湖北省工程技术中心、湖北省校企联合创新中心、恩施州工程技术中心、恩施州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委托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开发项目并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企业,在落实省财政政策的同时,按照企业实际支出研发费用的2.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本级与上级同类奖励资金不重复享受)。 | ||||
申请条件 | 当年新认定的湖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湖北省工程技术中心、湖北省校企联合创新中心、恩施州工程技术中心、恩施州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的企业。委托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开发项目并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企业。 | ||||
申请材料 | 无 | ||||
办理流程 | 由县科技经信局依据认定认定文件审核确定名单,并报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向县财政局申请兑现奖励。 | ||||
政策时限 | 以文件时限为准 | ||||
责任单位 | 鹤峰县科技经信局 | ||||
咨询方式 | 谭泓波15549170560 | ||||
激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政策奖励
责任编辑:宋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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