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名称 | 推动企业品牌创建 | ||||
政策属性 | 资金类 | 政策层级 | 县级 | 政策编号 | |
文件依据 | 《鹤峰县2023年市场主体培育工程实施方案》(鹤政办发〔2023〕7号) | ||||
惠及对象 |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的申报主体;对获得长江质量奖、清江质量奖的企业;对获得长江质量奖和清江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对获得省地理标志大会暨品牌培育创新大赛、湖北省“我喜爱的湖北品牌”电视大赛金奖、银奖、优胜奖(提名奖)的企业;对获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对新获得SC认证的食品企业;对获得“湖北精品”的企业;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的企业。(同一企业本级与上级同类奖励资金不重复享受)。 | ||||
优惠待遇 |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的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长江质量奖、清江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长江质量奖和清江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地理标志大会暨品牌培育创新大赛、湖北省“我喜爱的湖北品牌”电视大赛金奖、银奖、优胜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获得SC认证的食品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得“湖北精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一企业本级与上级同类奖励资金不重复享受)。 | ||||
申请条件 | 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的申报主体;获得长江质量奖、清江质量奖的企业;获得长江质量奖和清江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获得省地理标志大会暨品牌培育创新大赛、湖北省“我喜爱的湖北品牌”电视大赛金奖、银奖、优胜奖(提名奖)的企业;获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权的企业;新获得SC认证的食品企业;获得“湖北精品”的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的企业。(同一企业本级与上级同类奖励资金不重复享受)。 | ||||
申请材料 | 无 | ||||
办理流程 | 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认定认定文件审核确定名单后向县财政局申请兑现奖励。 | ||||
政策时限 | 每年以具体文件为准 | ||||
责任单位 | 鹤峰县市场监管局 鹤峰县财政局 | ||||
咨询方式 | 席芬 0718-5283434 | ||||
推动企业品牌创建
责任编辑:宋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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