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湖北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鄂医保办〔2025〕1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鹤峰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对鹤峰县走马大药房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申请予以批准。自解除医保协议之日起,今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现公布如下:
序 号 | 类别 | 定点编码 | 机构名称 | 解除时间 | 解除原因 |
1 | 药店 | P42282800757 | 鹤峰县走马大药房 | 2025.11.1 | 主动申请 |
特此公告。
鹤峰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5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