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日期:2024-12-03 10:15来源:本站原创
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制定《鹤峰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公开县政府以下信息:
1.鹤峰县人民政府领导介绍、主要分工;
2.鹤峰县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鹤峰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工作规则;
4.鹤峰县人民政府重点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5.鹤峰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数据;
6.鹤峰县人民政府人事任免;
7.重点领域(财政预决算、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配置、重点民生领域)信息公开;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方式
1.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efeng.gov.cn/)。
2.在县政务服务大厅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鹤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县政府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鹤峰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也可在鹤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鹤峰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现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书;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鹤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下载《鹤峰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点击下载),根据要求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4.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依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鹤峰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是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分管领导:栾兴;
责任股室:“12345”热线服务股;
责任人:张晓波、宋申玉;
办公地址: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后坝路16号鹤峰县政务服务中心8楼808室;
邮政编码:445800;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18-5296268;
“店小二”专线:0718-5960228;
传真号码:0718-5294738;
电子邮箱地址:hfxzgj@hefeng.gov.cn。
四、线下政府信息查询
线下政府信息查询地址:
1、鹤峰县容美镇后坝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联系电话:0718-5296268。
2、鹤峰县容美镇段德昌路5号鹤峰县档案馆二楼办公室;联系电话:0718-5282260。
3、鹤峰县容美镇连升路会议中心二楼;联系电话:0718-5282727。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鹤峰县人民政府或本机关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鹤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鹤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doc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与业务查询事项界限的解释.doc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送达问题的解释.doc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有关项目填报问题的解释.doc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主体有关问题的解释.doc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问题的解释.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