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496021/2025-0439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文单位: | 鹤峰县卫生健康局 | 发文字号: | 鹤卫办发〔2025〕1号 |
| 发文日期: | 2025年01月21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乡镇卫生院,容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局各股室:
为更好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实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好《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则>和<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鄂卫规〔2023〕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鹤峰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鹤峰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1月21日
鹤峰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规定
(试行)
第一条 根据省卫生健康委《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则》《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鄂卫规〔202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更好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结合我县实际,特在幅度范围内合理进行细化量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针对《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中序号198的违法类型、违法情节、处罚标准等情形进行细化,鹤峰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发布《鹤峰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事项清单(第一批)》,并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制修订及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第三条 鹤峰县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场所,适用本细化规定。
本细化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指: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第四条 鹤峰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与上级机构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冲突的,适用上级机构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裁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等如有修改或者转变执法主体,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鹤峰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鹤峰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事项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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