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496021/2023-3540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文单位: | 鹤峰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第1号 |
| 发文日期: | 2023年10月29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为压实森林防灭火责任,强化森林防灭火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戒严期和戒严区。从此令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5月10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戒严期;全县所有森林分布区及其外围500米以内的区域、城镇规划区及其它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地段均为森林防火戒严区。
二、在戒严区内,严禁露天焚烧作物秸秆和生活垃圾,严禁烧荒、烧田埂、烧灰积肥、造林炼山,严禁野炊、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严禁在城镇规划区内从事产生烟尘污染物的行为;严禁在林区内实施爆破、电焊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施工作业;严禁带火种进山入林。确因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应急处置、工程建设需要进行用火作业的,须通过县、乡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的现场审查,依法办理《野外生产用火审批手续》,并报省、州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备案后,方可在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现场监督下进行生产用火。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居)委会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各级林长要切实履行林长职责,强化组织领导,健全监测预防和应急处置体系机制,严格预警响应,加强检查督办,确保防火宣传、隐患查改、火源管控、监测预警、护林巡查、高危监护、值班值守、应急处置等重点措施落地落实。
四、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县直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成员分工职责和行业监管职责。应急部门要加强森林防灭火工作综合监管和应急处置指导工作;林业部门要履行森林防火行业监管职责,指导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组织火情监测,开展生态护林员知识技能培训工作,督促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履行森林防火主体责任;环保部门要加强大气污染监测和执法监督;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农田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及秸秆还田的技术引导;环保、农业农村、林业、公安等部门要联合开展森林防火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打击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公路、电力、通讯、燃气行业的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要加强相关区域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和源头巡查管控工作。
五、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大巡山护林力度,在进山要道、高火险部位设立防火检查卡口,增派专人值守,加强宣传引导和防火检查,禁止一切人员和车辆非法进入重点林区,杜绝火源进山入林;广大生态护林员在高火险时段,要严格落实日巡日报制度,强化防火宣传、隐患排查、火源管理等重点措施,密切监视并及时报告森林防火险情、火情。
六、林区居民要切实履行家庭森林经营主体责任,落实山火家火联防措施,及时消除森林火灾和居家火灾隐患,严格监管家庭成员的生产、生活用火,杜绝违规用火行为。
七、社区、农村、学校要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全面提高城乡居民、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要切实加强高危人群监护,严防小孩、智障人员等特殊群体玩火。
八、在戒严期间,各类有关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恪尽职守;各类应急队伍要按照“三级备战、四级临战、五级战时”要求进入响应状态,充分做好应急准备,确保一旦发生火情火灾,能迅速有序、安全高效处置森林火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动员或任由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直接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
九、凡违反本戒严令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违反本戒严令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对负有重大事故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森林火情报警电话:0718-5283680(县林业局);0718-5293166(县应急局);(紧急呼叫:119)。
此令。
鹤峰县人民政府县长
202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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