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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02 15:21 来源:恩施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作者: 字体:加大 减小

各县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发改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州人民政府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要求,加强招投标过程监督和事后监管,着力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州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招标程序

(一)严格审批核准招标事项。招标人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严格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对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可由招标人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自行组织招标。对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应当遵循公开、规范、择优原则,选取招标代理机构。选取过程应当实行集体决策,达到“三重一大”制度标准的,选取招标代理机构事项应当按照制度进行决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可参考《恩施州招标代理机构实名登记及信用分类清单》选择信用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招标人应规范使用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或认定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等方式提高文件编制质量。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四)开展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按照《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八部委2024年第16号令),开展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项目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恩施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推行“一标一审”制度。完善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定标办法,确保招标文件合法合规。

二、规范开评标过程监管

(五)全面实现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省、州、县市互联共享。在州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一律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模式,特殊情况不适宜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招标人需提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综合监管部门合理划定评标专家共享区域,评标副场和评标专家采用“双随机”方式抽取确定。

(六)强化交易场所现场监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严格评标区域管理,评标期间实行全方位实时监控,对监控盲区实行有效管控。评标开始后,原则上禁止除评标专家之外的人员进入评标区域,因工作需要确需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区域的,必须双人执业。负责抽取副场、评标专家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副场、评标专家抽取制度,严格落实保密工作要求。严禁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与外界的一切非正常接触和联系。

(七)实行评标专家抽取“四方监督”。项目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交易中心、招标人派员监督见证评标专家抽取全过程,及时处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和突发情况。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监管部门、见证人员到场情况书面记录,按月汇总后抄送同级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八)实行“一项目一见证”制度。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利用数字化技术实现交易项目全过程数字见证,发现现场开、评标行为存在异常迹象的,应当在见证报告中记录,并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经调查核实确有异常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九)加强评标报告审查。评标专家独立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主任评委应当组织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进行核对检查并签字确认。招标人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之前完成评标报告的复核工作,并做好复核记录。经复核发现存在评标专家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审有误的,招标人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书面提出场地申请后,依法依规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中标公示期间,投标人如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复评的,应当提供有效证据或线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组织两次以上复核(评)或复核(评)后改变结果等异常评标项目进行记录,并同时报送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此类项目进行抽检评估,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畅通异议、投诉渠道,规范投诉行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招标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加大查处力度。规范投诉行为,投诉书应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不符合投诉要求的,不予受理;属于恶意投诉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加强标后履约监管

(十一)规范工程合同签订。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大力推行合同网签制度。合同双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30日内在线签订合同,倡导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约。合同签订时,招标人须核查中标人提交的公司证明、身份证明及相关承诺真实情况,合同条款内容不得与招标中标实质性内容相违背,严禁签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应当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

(十二)加强标后合同履约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推动标后履约行为在线监督、工程款在线支付和在建工程关键岗位人员GPS人脸识别考勤工作,强化参建主体管理。招标人不得随意拖欠工程款,并加强对中标人分包、采购、租赁、劳务等行为监督。中标人依据合同约定和投标文件承诺自觉履行承包义务,不得随意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工程质量、安全、造价、工期等投标承诺,确需变更的应当根据行业要求,依法履行变更手续。对中标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拖欠农民工工资、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或者违约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常态化开展“综合监管、联动执法”工作。综合监管部门牵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日常监管、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区域内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定期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进行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和问题线索移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招标投标领域司法判决案件、人民检察院招标投标犯罪不起诉案件的信息共享和定期沟通,实现问题线索按照管理权限合理移送和有效处理。

(十四)加强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信用监管。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其他当事人的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市场禁入。加强招标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强化从企业基础信用、招投标不良行为到标后合同履约评价信息的全覆盖应用。鼓励招标人免收信用评价情况良好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优选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十五)开展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按照省、州纪委监委和发改部门工作部署,持续深入整治工程建设领域破坏招投标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的顽瘴痼疾。强化对设计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等市场主体的监管,建立违规行为惩戒机制;重点整治勘察设计竞相压价恶意竞争、资质挂靠以及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不规范等行为。广泛宣传动员,形成强烈声势,深挖问题根源,鼓励合法投诉举报。通报一批典型案件处理情况,震慑违法行为,规范招标投标工作,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州交通运输局

州水利和湖泊局 州农业农村局

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5月31日

责任编辑:宋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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